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襄铁中心、易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小区公用停车库的所有权
案由:
车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3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端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告提出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襄铁中心作为开发商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不是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能主张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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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389号。
2.案由:车位、车库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易鑫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易鑫花园业委会),住所地:宜昌市得胜街24号。
代表人:杨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宜昌襄铁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襄铁中心),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57号A座170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建平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易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鑫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小溪塔黄金卡村。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叶建国
6.审结时间:20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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