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某、徐某1物业管理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终字第04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娟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1.事实物业管理的认定依据
认定是否存在事实物业管理关系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因素:事实物业管理的产生原因及实施物业管理的事实行为。本案中中亿公司对宝成花园实施物业管理并非其法定义务,系根据其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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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6)锡法民二初字第62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终字第0403号。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无锡市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建达江苏无锡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亿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徐某。
被告(上诉人):徐某1。
委托代理人:徐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馨叶;审判员:王新军;代理审判员:黄朝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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