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诉杨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房屋重复买卖纠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启东市大洋港法律服务所

江苏南通禾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1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卫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理上,物权变动存在“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以及“债权形式主义”三种规则,但无论依据何种物权变动规则,重复买卖的房屋所有权都应确认给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除非该受让人基于恶意受让房屋。例如依“形式主义”,在就同一房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民一初字第1226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157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耿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大洋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48年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陆海荣江苏南通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亚菲;审判员:王振昌;代理审判员:陈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丛红亚;代理审判员:顾晓威;代理审判员:张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