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殊性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7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睿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适度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透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探寻当事人的真意。
1.适度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
商品房预售是平等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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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775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女,1961年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南宁市工商局边阳工商所所长,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梁军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凤雯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和居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座6单元1508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梅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天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睿;审判员:刘斌赵会
6.审结时间: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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