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地产买卖合同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民一终字第03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成谷信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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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2006)扬维民一初字第271号。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扬民一终字第0353号。
2.案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中睿昊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家阙路69号惠德大厦1202室。
代表人: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峰、卢锋,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扬州工商局),住所地:扬州市盐阜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局法制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以下简称维扬分局),住所地:扬州市念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成谷信。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明;审判员:王小川;代理审判员:李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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