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闫某人身权案 婚姻自主权纠纷
案由:
婚姻自主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三终字第2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余锋 宋光玉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是我国法律赋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基本形式,本案就是因婚姻登记无效而被登记机关撤销而引发的其他人身权案件。
本案中,作为申请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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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5)五法西民初字第26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三终字第276号。
2.案由:婚姻自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女,1976年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
被告(上诉人):闫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人,工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春波;审判员:邓怡曾庆飞。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章亮;审判员:陶磊;代理审判员:余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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