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诉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案 禁止反言原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 24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喻明健 邹小宇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反映出市场经济居间行为中较多存在的一种争议,即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了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又主张所订立合同的无效而拒绝支付居间报酬。具体到本案的审理中,对嘉祥公司提出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名为投资合作,实为企业间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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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06)新都民初字第 92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 2468号。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赖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代理人:沈洋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祥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瑜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卓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向东;审判员:严振波;人民陪审员:黎东。
二审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苟文山;代理审判员:邹小宇何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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