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北京世纪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法民四终字第00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建君 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起货运代理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备忘录第三条规定:“乙方(即中远公司)同意在甲方(即中艺公司)追回相关货款后,将剩余部分90 476.7元人民币再进行结算。”案件审理中,争议集中为上述约定是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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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05)津海法初字第370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法民四终字第0030号。
2.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城路。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弘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外交大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立群;审判员:李增强程显章。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力澎;代理审判员:李雪春李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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