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诉龙岩市新罗区市场服务中心招投标案 合同解释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民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新龙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有下列两个法律问题存在争议:
1.邱某交纳的4万元属何性质。有观点认为该款应作为定金,应按定金罚则进行处理。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定金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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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6)龙新民初字第 286号。
二审调解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岩民终字第237号。
2.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谢小岩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韭菜园市场2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刘新龙。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新;审判员:童大标严建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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