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北方钢管有限公司诉本溪市瀚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附返还条件的买卖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本民二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陆贵名 单位: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处的剩余货款无异议。争议的关键之处在于被告已在本钢国贸享受的返利款原告是否有权取得。本钢国贸对广大用户的返利条款的法律实质为附条件赠与合同,其条件为:(1)享受返利款的主体是2005年本钢网络协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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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本民二初字第35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本溪北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本溪市瀚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体育路文华苑。
法定代表人:荆某,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文芝;审判员:金声孙青
6.审结时间:200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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