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肖某1教育费案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权再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晓峰 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教育费用的民事案件。按照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父母仅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本案原告已经成年,他要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教育费用的主要依据是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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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5)金民权初字第3096号。
再审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6)金民权再初字第1号。
2.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再审被申请人):肖某,男,汉族,学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原审原告肖某之母。
被告再审申请人:肖某1,男,住大连市金州区。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宏伟;审判员:关江红杨东辉。
再审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峰;审判员:于宝胜石丽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7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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