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储蓄存款合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科法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淑芬 龚连娣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克隆存折盗取储户案件,本案为其中的一个典型。该类型案件有些已被侦破,有些尚未侦破。争执的焦点在于银行在向持有克隆存折的案外人支付存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责任该如何划分?目前司法实践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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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61年出生,现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新广东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1982年出生,住广州市。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恒福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市支行(以下简称新市支行)。
负责人:林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茵;人民陪审员:王雪萍罗汝标。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丰民;审判员:龚连娣王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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