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陆某、陆某1租赁合同案 租赁权的继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民一初字第 16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2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晖 顾建辉 单位: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适用。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规定。该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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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5)启民一初字第 1675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电信局职工,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耀辉江苏南通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启东市。
法定代理人:陆某1,系被告陆某的叔叔,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启东市。
被告:陆某1,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王成江苏南通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顾建辉
6.审结时间:20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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