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西北富来工贸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西北翻译产业有限公司翻译服务合同案 承揽合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北富来公司办公室

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二终字第10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西北翻译公司为原告西北富来公司翻译的广告宣传材料文本中存在明显的差错,其以“翻译差错不可避免”、“我公司翻译文本的综合差错率未超过千分之一点五”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是受诉法院确定应否支持原告西北富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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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5)天民二初字第937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二终字第1084号。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西北富来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西北富来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西北富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西北翻译产业有限公司(下称西北翻译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0号金谷大厦B座1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靖宇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赵梨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艳萍;审判员:李静;代理审判员:郑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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