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某、李某、林某保证合同案 保证合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

长汀一中

长汀县新桥中学

中共长汀县委宣传部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2006)汀民初字第3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广生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三被告是否被骗而提供担保,其法律后果如何;(2)原告有否履行其对贷款去向和用途的监控,未履行是否为免除三被告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3)三被告的保证方式是什么;(4)三被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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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2006)汀民初字第371号。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1,该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良民,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长汀一中教师,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李某,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长汀县新桥中学教师,住长汀县。
被告:林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中共长汀县委宣传部干部,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广生;审判员:梁承球范球生
6.审结时间:20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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