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坏赔偿案 过错的认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

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

城隍珠宝总汇

城隍珠宝总汇

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晓燕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在事实认定上产生如下争议:
1.原告诉称的1XXXXXXXXXXXX4号信用卡被窃的事实是否有依据;其是否存在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对此,合议庭认为,由于公安部门对此案尚未侦破,原告目前虽无直接证据证明1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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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24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余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娟娟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隍购物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丽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立明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以下简称城隍珠宝总汇),住所地:上海市丽水路58号—88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城隍珠宝总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城隍珠宝总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越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源深路92号。
法定代表人:仲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中心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志先;审判员:蒋晓燕;代理审判员:张铮
6.审结时间:2006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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