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等诉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洪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因力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储祥源 孙国祥 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在高压线下垂钓身亡而向电线产权人索赔案件时常见诸报端。遗憾的是,司法界对电线产权人是否赔偿的问题分歧很大,造成各地、各级法院判决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在高压线下垂钓的行为是否构成电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6)皋民一初字第038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52号。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阮某,女,如皋市桃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如皋市。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8岁,学生,住如皋市。
法定代理人:阮某,女,系陈某之母。
原告(被上诉人):秦某,女,农民,住如皋市。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男,农民,住如皋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吴迂江苏南通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长铁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汶河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时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洪某,男,农民,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小晶江苏南通知言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刘建国江苏南通知言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许红飞。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业明;代理审判员:戴志霞薛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