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庞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王府井百货公司

国海律师事务所

国海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吉安化工有限公司

百举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6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华婕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由于体育运动是一种具有竞技性质的活动,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人身伤害性,当事人往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于此类案件民事责任比例的承担,...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6)青民一初字第1697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女,壮族,南宁市王府井百货公司职工,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韦明锋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能昉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男,汉族,南宁市吉安化工有限公司职员,住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农丰华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陈华婕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