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等四人诉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精神病院的责任认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46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健全 钱泊霖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医院是否成为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以及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1.医院不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而是履行委托监护职责。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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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初字第104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463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田某、薛某、顾某、顾某1四人,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陆祎江苏南通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如东县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法定代表人:姚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史建功江苏南通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永忠;审判员:陈楚新顾宇。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伟;代理审判员:钱泊霖陈珑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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