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诉吴某等债务追偿案 连带之债的内部求偿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莆民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蔚文 王诺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案由,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界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据此判令原、被告对受害人郑某的损伤进行连带赔偿,并责令双方在履行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后按份结算返还。然而本案原告(肇事车辆一方)起诉的是其认为自己向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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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4)涵民初字第140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莆民终字第15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方步章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姚庆辉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郑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建洋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文贤;审判员:郑少凡黄金伟。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明梅;代理审判员:陈福元陈志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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