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首钢矿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第五中学

首钢矿业职工子弟学校

首钢矿业公司经理办公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39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凤利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校园内的因校园未尽管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受伤的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的相关义务与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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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3950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女,汉族,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第五中学学生,住河北省迁安市。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魏某1,男,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首钢矿业公司,住所地:首钢矿山滨河村。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首钢矿业职工子弟学校教师,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首钢矿业公司经理办公室法律顾问,住河北省迁安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萍
6.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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