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李某诉戚某、李某1、弥勒县东山镇大栗树村委会石坎村民小组人身损害赔偿案 共同危险行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宏泓律师事务所

白龙律师事务所

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

弥勒县大地法律服务所

白龙律师事务所

弥勒县东山镇大栗树村民委员会石坎村民小组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2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魏伟 单位: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国西南边疆的很多少数民族聚居区,每年都有在民族节日中支架木秋后,聚众由两人玩打,众人欢娱的习俗。一般的供成人游戏的木秋横木长约6.50米至7.50米之间,中间支架高1.50米至1.70米之间,供未成年人娱乐的木秋横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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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06)弥民一初字第187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红中民一终字第248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男,汉族,农民,住弥勒县。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弥勒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彭伟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阮荣兴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戚某,男,汉族,学生,住弥勒县。
法定代理人:戚某1,男,汉族,农民,住弥勒县,系戚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彝族,农民,住弥勒县,系戚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一审):乔永全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幼榕,弥勒县大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1,男,彝族,学生,住弥勒县东山镇大栗树村民委员会石坎村民小组。
法定代理人:李某3,男,彝族,农民,住弥勒县东山镇大栗树村民委员会石坎村民小组,系李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黄某1,女,汉族,农民,住弥勒县东山镇大栗树村民委员会石坎村民小组,系李某1母亲。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金祥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弥勒县东山镇大栗树村民委员会石坎村民小组。
负责人:戚某2,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弥勒县东山镇大栗树村民委员会石坎村民小组副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正云。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伟;审判员:严英;代理审判员:李彦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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