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海安县分公司、金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新华宁工艺服装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维多利律师事务所

电信公司部门

江苏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

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

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

大丰市公安局

江苏盐城丰元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任智峰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悬挂物脱落与机动车肇事两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为:(1)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如何认定?(2)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赔偿份额如何确定?
1.无意思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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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46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66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女,汉族,南通新华宁工艺服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书侠江苏南通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海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人民中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某,电信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立群江苏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金某,男,汉族,驾驶员,住大丰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退休人员,系金某姨父。
委托代理人(一审):缪华银,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曹某,大丰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奕江苏盐城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吕群。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智峰;代理审判员:钱泊霖周舜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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