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田某、辽阳市第二十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校园伤害事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阳市第二十中学

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产品销售管理部

辽宁和会翔律师事务所

辽宁百思达律师事务所

辽阳市第二十中学

辽阳市工商银行辽化支行

辽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

辽阳市第二十中学

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05)辽阳宏伟民一权初字第95号。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民一权终字第4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春延 单位: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难以审判的责任承担赔偿案件。根据本案事实,原告赵某、被告田某、辽阳市第二十中学应当承担与其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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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05)辽阳宏伟民一权初字第95号。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辽阳民一权终字第450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汉族,辽阳市第二十中学学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理人:沈某,女,满族,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产品销售管理部干部,住辽阳市宏伟区,系赵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凯辽宁和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巴庆涛辽宁百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田某,男,汉族,辽阳市第二十中学学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理人:田某1,汉族,辽阳市工商银行辽化支行职员,住辽阳市宏伟区,系田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兵,辽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辽阳市第二十中学,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延边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1,辽阳市第二十中学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常福刚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孙春延。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智;代理审判员:艾德玲韩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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