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诉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案由: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

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

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终字第6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纪瑶 单位: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主体均比较特殊,一方为鸭河水管所,一方为国家大型电力企业鸭电公司,系同一水域的水资源使用者。监测中心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该监测中心出具的渔损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直接抽水造成的渔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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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04)南召云民初字第417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终字第684号。
2.案由: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以下简称鸭河水管所)。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席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范某,男,汉族,干部,南召县鸭河口水库水产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鸭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驰、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耀辉;代理审判员:曹志伟王鹏程。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志;审判员:梅安生江献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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