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倪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雇主责任的认定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下城区易青客运社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一终字第2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辉 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的焦点同时也是难点在于:被告的雇员杀害原告之女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
关于如何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中采用了客观说...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一初字第94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一终字第267号。
2.案由: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汉族,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杭州市。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汉族,退休,住杭州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姚建彪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许罕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倪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杭州市下城区易青客运社业主,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清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唐炳港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虞国亮;审判员:宋倩;代理审判员:王辉。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国勇;代理审判员:吴卫忠孙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