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仇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二初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金龙 单位:
本案的裁判要点是:
1.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否为原告崔某与被告仇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讼争房屋在房改前的承租人虽为被告仇某,但该房屋是原告崔某与被告仇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房改。房改时,原产权单位依房改政策的规定,折算了崔...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二初字第43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崔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崔某1,男,汉族,吉化染料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系崔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系崔某的母亲。
被告:仇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系崔某的丈夫。
被告:孟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李飒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系孟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飒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桂东;审判员:宋艳春;代理审判员:许金龙
6.审结时间:2006年9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