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肖某等离婚后股权分割案 夫妻一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形成股权的分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庆锋 张丹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及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一方擅自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亦知双方夫妻关系恶化的事实而受让股权,则一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虽然股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36号。
2.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蔡某,女,汉族,住珠海市。
被告:肖某,男,汉族,住珠海市
被告(上诉人):肖某1,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肖某之弟。
被告:萧某,男,汉族,住广东潮阳市,系肖某之弟。
被告:肖某2,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肖某之妹。
第三人:肖某3,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蔡某和肖某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泉;审判员:朱学辉;代理审判员:孟庆锋。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孟浪;审判员:罗蕊;代理审判员:邵静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