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诉李某离婚案 婚内暴力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景谷县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芒乡律师事务所

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景民初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荣康 刘春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是:(1)孩子由谁抚养;(2)在云景林纸公司30 000元住房集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费。
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孩李某1,原、被告双方均有能力抚养,从孩子今后成长来看,女孩由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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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景民初字第185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夏某,女,傣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景谷县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景谷县。
委托代理人:周林云南芒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景谷县威远镇人,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景谷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东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刘春;代理审判员:刘润玲王梓毅
6.审结时间: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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