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黄某1等房屋继承权确认案 房屋继承权确认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东中律师事务所

梧州市长洲区148法律服务所

梧州市长洲区148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梧民再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力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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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04)苍民初字第37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梧民终字第34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梧民再字第17号。
2.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黄某,男,汉族,学生,住苍梧县。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黄某2,男,汉族,住苍梧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伦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黄某1,女,汉族,职工,住苍梧县。
委托代理人:梁桂英,梧州市长洲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黄某3,女,汉族,退休职工,住苍梧县。
委托代理人:区民雄,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苍梧县。系黄某3儿子。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黄某4,女,汉族,退休职工,住苍梧县。
委托代理人:梁桂英,梧州市长洲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德连;审判员:林华黎庆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华容;审判员:杨斌;代理审判员:黎江玲。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友齐;审判员:张光霖余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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