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谷兴业汽车修理部业主刘某诉王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金谷兴业汽车修理部业主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

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03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开始正式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值得关注。由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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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313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0373号。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金谷兴业汽车修理部业主刘某,男,汉族,北京金谷兴业汽车修理部业主,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满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石灰沟村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王泽明,男,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北京市顺义区农民,住本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莲芝;人民陪审员:姚秀凤屈宝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秋燕;审判员:吕春华;代理审判员:王茂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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