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人事争议案 经济补偿金支付
案由:
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人事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29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龙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受聘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人事争议是近几年产生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在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该类案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成功地审理了本案。
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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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1656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2920号。
2.案由:人事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原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副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真颖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志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人事处处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李晓龙万丽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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