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间接证据的效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044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旭东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欠条,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某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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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6)通民初字第04442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何某,住北京朝阳区。
被告:周某,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柯岩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旭东
6.审结时间: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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