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诉王某储蓄合同纠纷案 录像证据的认定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终字第04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苏建春 徐贞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居核心地位,其贯穿于案件受理到裁判的始终,对相关证据的正确认定,关系到案件的公正高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推理,对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在内心形成较强程度的确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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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6)锡滨民一初字第29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终字第0418号。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2号。
负责人:方某,该行行长。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苏建春。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羊羚;审判员:朱健;代理审判员:张天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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