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徐某财产返还案 证明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06)凤民一初字第6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国云 单位: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1.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赠与和继承纠纷。理由是:徐某2电汇给被告徐某1的138 995美元,从其给原告徐某的两封信和给被告徐某1的一封信来看,结合当时原告徐某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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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06)凤民一初字第621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汉族,上海市闸北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徐某1,男,汉族,上海市闸北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华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云;审判员:马世卫张守贵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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