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终字第4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严勇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从法学理论上看,本案说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以被告行为的合法性为审查核心的,原告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得出被告行为合法的结论。
从执法实践上看,本案反映出一种不良现象,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时,存在未依法对全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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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行初字第7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终字第490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中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起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工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郎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康达北京市名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卞京英;人民陪审员:梁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徐宁王小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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