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新达莱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行终字第00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标 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近年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原告新达莱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的关键。对此,笔者作以下分析:
1.对“商标的使用”的正确理解
根据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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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行终字第0026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东台市新达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新民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钢、刘凤华,江苏盐城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钢、薛建平,江苏盐城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进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周某,女,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董某,男,该局北关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某,女,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1,男,该局办事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正超;审判员:苏学广;代理审判员:臧田桂。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云秋;审判员:李容森;代理审判员:韩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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