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拒绝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2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饶亚东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虽然两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相同,但在对宣武工商分局提交的“证据7”《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是否具有关联性上存在不同意见。
1.证据关联性的双重含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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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6)宣行初字第 10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232号。
2.案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吕某,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宣武分局(以下简称宣武工商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局大栅栏工商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行;审判员:马三美;代理审判员:李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代理审判员:张靛卿司品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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