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鹏达化工实业公司不服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工商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珠中法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伟 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本案中一个重要问题即是判断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实践中,经常有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政策规定、批复、通知、办法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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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5)香行初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珠中法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变更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珠海市香洲鹏达化工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建材批发市场A-08商铺。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小泉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付德辉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晓辉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工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欧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冯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丽萍;审判员:苏英伟;人民陪审员:陈敏。
二审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秋萍;审判员:林洁乌云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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