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拒绝交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办事处创业兴服务公司器材

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

东城公安分局建国门派出所

东城公安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终字第4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志刚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1.本案被告是否已经构成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根据案件事实,严格从法律角度分析,东城公安分局已经构成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应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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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终字第461号。
2.案由:不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办事处创业兴服务公司器材维护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刘某之夫),无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建京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冀某,东城公安分局建国门派出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东城公安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刚;代理审判员:陈春生;人民陪审员:闫宝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崔晓畅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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