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百润广告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终字第7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从亮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北京市首例行为人以发送侮辱性手机短信息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受到治安拘留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近年来,手机短信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已经成为人们之间联络和沟通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同时,由于短信具有成本低廉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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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行初字第11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终字第738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唐某,男,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北京百润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杨从亮武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崔晓畅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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