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宜昌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侵犯相邻权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行终字第000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锦华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1.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被告在第三人居住的房屋已成危房无法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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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06)点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行终字第00027号。
2.案由:行政许可侵犯相邻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扬某,男,红光港机厂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湖北省宜昌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该局监督科长。
委托代理人:秦生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龚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汉族,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茹;审判员:邓云清、任细林。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本雄;审判员:刘雪青曹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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