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禄劝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行政许可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行再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庆娟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除非有明确规定,一般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行政许可法》对施行以前已经实施的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发生追溯的效力。因此,在200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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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法院(2004)禄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行终字第108号。
再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行再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采矿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某,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在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住昆明市。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禄劝国土局),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屏山镇金融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昆明禄劝金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荞公司),住所地:禄劝县马鹿乡。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经理。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匡连学;审判员:张永寿、李光学。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勇;审判员:聂红宾王学富。
再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庆娟;审判员:和昆;代理审判员:肖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月1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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