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房地产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华 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应当是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查明房地产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不是受制于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查封及民事行为效力上的争议。
1.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范围不局限于当事人诉请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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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5)杨行初字第56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01号。
2.案由:不服房地产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住所地: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某,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某,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上海凯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许昌路129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一平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文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胜凤;审判员:吴晓春、刘亮。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华;代理审判员:李金刚田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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