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建湖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

建湖县房管所

建湖县建设局

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行终字第00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立勇 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一个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基于买卖关系基础的房屋登记过户关系。前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房屋管理机关与申请登记的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登记法律关系,不过两个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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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05)建行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盐行终字第0055号。
2.案由:不服房屋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彭长春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建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建湖县房管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江某,建湖县建设局干部。
第三人:沈某,男,汉族,无业,住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沈某1,系沈某之父,男,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松;代理审判员:张瑞兰;人民陪审员:朱德花。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越华;审判员:沈俊林;代理审判员:王为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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