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不服如皋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所有权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

如皋市房地产监理所

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1017号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玉敏 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本案系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当事人对房产登记行为行使行政救济权后而引发的一起行政诉讼,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纷争并非成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障碍
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有权注销已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审判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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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6)皋行初字第002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1017号。
2.案由:不服撤销房屋所有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陆某,女,汉族,如皋市人,无业,住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陈高田江苏南通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如皋市房地产监理所干部。
委托代理人:詹某,男,如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韩某,男,汉族,通州市人,农民,住通州市。
委托代理人:司国成,男,通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玉敏;审判员:马跃刘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高鸿;审判员:施汉忠;代理审判员:郭德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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