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案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该局养老(工伤)保险科

该局养老(工伤)保险科

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1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饶亚东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汪某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以及世纪金源饭店起诉是否超过行政起诉期限。下面逐一进行讨论:
1.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1)2004年1月1日之前,申请工伤认定并无时效规定。
根据劳动部1996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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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行初字第7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184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某,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某,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养老(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局养老(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汪某,男,汉族,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建新福建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汪某1,汪某之女,个体工商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进;人民陪审员:商凤鸣、李利。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代理审判员:张靛卿何君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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