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案
案由:
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宁县古河法律服务所

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行终字第19号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良剑 单位: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诉争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是否能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有观点认为,我国目前法定劳动年龄是16岁~60岁,老年劳动者(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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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6)翠屏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务农,住江安县。
委托代理人:胥智能,长宁县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西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宜宾精工小型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国栋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征;审判员:赖小春、颜蕾。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明义;审判员:孟军、龚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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