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不服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行终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4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祥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是对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作出判断。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法律规范较少,仅有《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但其规定仍较为笼统、原则,缺乏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需要,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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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6)江宁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行终字第90号。
2.案由:不服劳动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谢某,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杨传圣,江苏南京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莉,江苏南京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保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江宁区湖熟龙都海龙塑料厂(下称海龙塑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龙都镇解放村。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汉族,住江宁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祥;审判员:范健李一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涛;审判员:戴茹芳;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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