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蠡园弹簧厂不服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行终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萍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是一起因职工患职业病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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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6)南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行终字第60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市蠡园弹簧厂(以下简称蠡园弹簧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157号B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良江苏无锡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苑新村16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女,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局干部。
第三人:周某,男,汉族,无锡市人,住无锡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谱伦;审判员:孙佳蓓刘一刚。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张学雁;代理审判员:宋豪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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